服务提升投诉下降——旅游法实施后的内蒙古旅游市场

2014年08月04日 17:27    来源: 中国旅游报     郭静

  旅游管理更加规范、企业经营更重转型、游客出行更加满意……近一年来,内蒙古旅游市场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而这一切,正是旅游法颁布实施所显现的效果。近日,笔者多方走访、深入一线,记录了内蒙古旅游业这一年来发生的变化。

  “月初跟团去海南玩儿,一路上没有任何强制购物和另付费项目,旅游路线和计划一致,纯玩的感觉真不错,即使多花点钱也值了。”呼和浩特市民张云飞颇有体会地说,这是旅游法颁布实施后首次携爱人出游,通过此次游玩,切身感受到了旅游行业所发生的变化。 

  而这只是旅游法已经实施近一年来,内蒙古旅游市场发生显著变化的一个缩影。近日,笔者调查发现,旅游法颁布实施一年来,内蒙古旅游市场理性回归,旅行社逐步转型,市场更为规范,游客不再投诉“无门”,百姓出游也更加无忧了。

  管理更规范市场良性发展

  “旅游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盟市贯彻学习宣传旅游法的积极性很高,但也存在旅游部门和企业对旅游法第35条有关规定的理解和执行不一致等问题。”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所长巴雅尔说,为保证旅游法的正确、有效贯彻实施,取缔“零负团费”等违法经营行为,相关部门集中开展了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对不规范行为予以批评并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取缔运营资格。

  “一年来,内蒙古旅游市场最明显的变化在于价格上的理性回归、服务质量上的明显提升以及游客投诉率的大幅下降。”巴雅尔说,旅游法实施以前,关于游客投诉的案件层出不穷,但旅游法实施后,游客投诉明显减少。

  据了解,当前内蒙古正处于旅游旺季,今年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将协同17个假日办成员单位,针对全区各盟市的景区、旅行社、酒店、车队进行至少两次以上的大规模联合检查,为游客们营造一个安全、舒心的旅游氛围。

  不少业界人士表示,旅游法实施后,虽然旅游市场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法律的威慑作用凸显,随着游客、经营者等旅游主体日趋理性,旅游市场总体上走向良性竞争的轨道。内蒙古师范大学旅游学院主任、副教授秦兆祥说:“内蒙古旅游市场的变化可能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旅游法的实施在众多因素中,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对旅游市场秩序的好转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经营更理性企业转型升级

  旅游法颁布实施后,旅游经营者也不同程度地感受到了旅游业的变化。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监察管理处工作人员介绍,旅游法实施后,全区整体旅游经营收入有一定下滑,甚至出现部分旅行社因游客量少难以为继而宣布关门的情况。 

  内蒙古大自然风光旅行社副总经理王霞说:“旅游法实施以来,整个行业经历了一次大洗牌。一些实力不足、经营项目单一、经营模式老旧的旅行社面临着被市场淘汰的危险。” 

  内蒙古世纪飞歌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颖杰感叹道:“如果不尽快实现转型升级,我们将面临更严峻的考验。” 

  如何走出困境成为当下旅行社最关心的话题。内蒙古旅行社商会会长樊海军说:“在当前大环境的影响下,如果旅行社还沿用传统的模式经验,必然无法走下去,然而这也是行业一次改革转型的重要机遇。商会的成立就是为了实现同行业优势资源的有机整合,把旅行社整合在一起,这就是所谓的‘抱团取暖’。” 

  对此,呼和浩特市长鸿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超深有感触:“旅游法实施以来,公司的收入明显下滑,比往年同期减少了30%。如今,我们摒弃了传统的经营模式,着重发展自己的营销网络,扩展网络客户,发展直客,同时积极‘抱团取暖’,加快同业合作的步伐,努力把小散客合并成大团队,这样操作成本就低了。” 

  秦兆祥说,越来越多的旅行社开始考虑差异化经营和转型发展问题。如成吉思汗陵的春季大祭,由于偏于短途旅游、规模有限,以前的旅行社根本不在乎,而现在很多旅行社开始做大力宣传、积极开发,这有利于旅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游客更满意不再投诉“无门”

  旅游法实施后,变化最大的是市场,受益最大的是游客。 

  呼和浩特市民王飞是一名地道的旅游爱好者,只要一有时间,他就会选择出游。“以前不管去哪里玩儿,都是满载而归,并不是自己愿意买,而是导游会把人带到购物场所,或多或少都得买。”王飞说,“这种行为让人很反感,可又无能为力,只能打掉牙齿往肚里吞。” 

  旅游法实施后,这种情况有了明显改善,不管是购物还是一般性的纠纷,只要投诉,总有人出面解决。最近,王飞报名参加了港澳游,虽然报名费涨了,但游玩过程中没有再强迫购物,全程花费也比以往省了不少。“只要能够保证服务质量,合理地涨价是完全可以接受的。”王飞说,对游客而言,旅游就是图个省心、安心和舒心,现在有了旅游法,无疑是给消费者撑起了一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伞”。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市场促进处工作人员说,针对旅游行业普遍存在的旅游者维权困难现象,旅游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监督检查权,是对原有旅游投诉机构建设的一次重要完善,是推动旅游投诉机构正规化的重要措施。

(责任编辑: 徐晶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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