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展会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4年06月30日 17:12    来源: 政府网站    

 

    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加强展会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6日  

 

成都市加强展会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会展业管理服务,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会展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省政府令第252号)、市政府《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展会、以成都市名义在省外举办展会或者省际间联合举办展会以及为展会提供配套服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展会是指以招展方式在特定地点和期限内举办的商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展销等经贸活动,包括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和其他形式的经贸会展。

  第四条 将市商务局负责的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发展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服务职责交由市贸促会(市博览局)承担。

  第五条 建立加强会展业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机制,拟定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会展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依托我市的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鼓励和扶持举办高规格、高品质、影响广、规模大的高端展会,积极承办国家级、国际性的专业展会。引导有产业支撑、具备发展潜力的重大展会向品牌化、国际化发展,加大宣传力度,培育一批自有品牌展会。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重大展会,在举办期前后4个月内一般不再举办相同或类似的展会;其他展会原则上在举办期前后3个月内不得举办相同或类似的展会。

  第八条 展会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展会主办单位负责制定展会计划和实施方案,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展会承办单位受展会主办单位委托负责实施展会计划和实施方案,具体办理招展、布展等相关事项。

  第九条 主办单位承担展会主体责任。未经主办单位同意,承办单位不得将其他单位或虚假单位列为主办单位;未经相关单位同意,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将其列为协办、支持、赞助单位或者其他参与单位。

  第十条 展会举办单位应当在展会开始招展、招商工作10个工作日前,向市贸促会(市博览局)提出备案申请。办理备案时,主办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二)展会实施方案;

  (三)展会场地使用证明和空间范围说明;

  (四)有关单位同意主办、承办、协办、支持、赞助等文件资料;

  (五)举办须经审批的展会,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举办冠有“成都市”、“全市”等字样的全市性展会,需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举办涉及食品安全、危险化学品以及其他特殊商品(如药品、医疗器材、保健品、化妆品、金银饰品等)展会,展会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食药监、工商、卫生、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展会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在7个工作日内补交相关文件、资料。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未备案。

  第十四条 展会主办单位发布的招展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展会名称、主要内容;

  (二)展会的起止时间、展会地点、收费标准;

  (三)展会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银行帐号;

  (四)须经审批的展会,应当公布审批机关的批准文号;

  (五)展会备案机关的备案号。

  第十五条 招展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与展会内容不一致。向参展单位发布的展会名称、内容、时间、地点等主要事项应当一致。

  第十六条 招展信息发布后,主办单位变更展会名称、内容、时间、地点等主要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参展单位,并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七条 展会主管部门在收到展会申请备案材料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展会备案文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核准备案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载明理由。

  第十八条 展会备案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展会名称;

  (二)展会负责人;

  (三)申办、举办单位名称;

  (四)举办地点;

  (五)起止时间;

  (六)经营商品的范围;

  (七)举办场地的空间范围。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安全许可、消防验收等手续。

  第二十条 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展会举办单位负责展会的组织管理,承担展会经营管理、安全保卫、卫生检疫等责任,并与参展单位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 参展单位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参展单位应当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参加展会,其参展商品应当符合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版权、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展会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查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二十三条 工商、卫生、质监、食药监、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涉及食品安全、危险化学品等方面展会的监督管理。工商、城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户外广告、占道展示、占场展销等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由市贸促会(市博览局)牵头,公安、工商、卫生、质监、食药监、安监、知识产权、版权、城管等部门联合,严肃查处在非专业场馆办展、超范围办展、假冒伪劣品参展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展会主管部门建立会展业信息统计制度,健全会展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会展业数据统计分析,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市会展业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展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会展业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会展业信息。展会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会展场馆应当及时提供展会信息。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经安全许可、消防验收擅自举办展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贸促会(市博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责任编辑: 徐晶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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