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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主办方面临怎样的法律困境?

2020年08月04日 10:06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在我国会展行业,展会的组织架构可谓五花八门:主办、指导、协办、承办、联合主办、联合协办、联合承办、执行承办等,有的还会列出组委会顾问、组委会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个部的部长,机构庞大、不一而足。  

  在中国凡事讲个级别,展会有国家级、省级、市级,还有号称世界级的。只有纯粹由展览公司或企业创办无政府及部门任何形式冠名的市场化展会无级别,但即使此类展会也会找个不同级别的行业协会、学会作为主办,以表示是有组织身份的展会。  

  谁是展会真正的主办方?  

  谁是真正的展会主办方?发起者?投资者?运营者?直接收益者?风险承担者?目前能看到的各地颁布关于会展的“条例”、“ 办法”中比较典型的表述:  

  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展览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我认为,这种表述只强调主办方责任未体现作为主办方权利,必然带来主办方的法律困境。虽然上述表述能够将展会主办方在众多参与方中指向展会项目实际承办方,而承办方既可以是受主办方协议委托担任项目执行,也可以是兼具主办和执行双重身份。实际情况是由于主办大多冠以政府或政府部门,而市场主体——展览公司作为真正的发起者、责任承担者,往往无法并列于政府,只能列为承办方。  

  举办经贸类展会,本身属于典型的经营活动,经营活动的目的,在于追求利润。投资—运营—获利过程必须贯穿责任权利对等原则。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厘清真正的主办方,从而厘清展会各参与方的法律责任。在此,我对展会主办方权且做一个定义,个人观点仅供从事会展法律研究和会展理论界参考:  

  展会主办方,是指展会发起策划并投资运营该项目的法人或自然人,负责展会项目方案制定,展会过程控制,享有展会品牌价值,承担展会项目运营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展会主办方的法律困境  

  作为展会主办方,会面临众多的风险。如政治风险、自然风险、政策风险、安全风险、产业风险、投资风险、法律纠纷特别是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等等。展会主办方最为现实最为突出的法律困境是:一是安全责任。二是知识产权。  

  会展活动“谁主办谁负责”——怎可一言以蔽之?  

  影响展会安全的因素分析:主要包括社会环境、公共事件、设施状况、施工安全、消防安全、现场治安、交通安全、食品安全……,显然,影响展会的安全因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主办方可控的,更多的是依靠主办方自身力量所不能控的。谁主办谁负责如何落实?一旦有安全事故,法律责任该怎么划分?  

  这里的关键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的角色关系。  

  企业: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安全生产、善尽社会责任。  

  政府: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公共产品和优质公共服务。  

  通过分析,可见展会的安全涉及面很宽,有主办方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也有政府部门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只有充分厘清政府与企业的角色关系,才能更好地明确责任关系。  

  会展“知识产权”纠纷——剪不断,理还乱  

  有关参展商及参展产品的知识产权纠纷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般已有可沿用的法律法规,在这里不做展开阐述。倍受会展业界关注的品牌展会知识产权问题是目前主办方面临的最大困扰:关系到品牌化国际化市场化战略实施;关系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关系到会展作为一个产业的法律地位。  

  首先是来自公权力方面:主办方对展会品牌知识产权的保护困境,源自于三个方面:  

  ——源自于主办方概念的混淆不清;  

  ——源自于主办方对展会资源整合能力不足;  

  ——源自于政府及部门对于重要产业资源的强势影响力。  

  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是来自市场方面:  

  展会主办方对于展会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源自于展会题材的高同质性;  

  ——源自于从事会展业的低门槛特点;  

  ——源自于从展会名称到展会创意的易复制性;  

  ——源自于会展法律的缺失。  

  关于会展立法的前瞻  

  首先需要厘清会展立法上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是会展业范围及会展主办方参与方界定;  

  二是展会名称及创意的知识产权保护;  

  三是政府对于会展业行政管理的界限。  

  全国人大出台会展法作为上位法,便于地方立法统一规范。辅以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以更符合各地会展业发展实际。执法主体应该形成上下一贯体系。  

  (作者:陈树中,长沙市会展办主任 )


(责任编辑: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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